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使用面积在2200平方米(含2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用于生产经营的城镇私房的土地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收费依据:苏财综【1999】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计价格【2002】173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11】7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财综【2015】1号。
另: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2014年1月-—2018年12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对于其他经批准免收可减半征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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