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收费事项
(1)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可收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2)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5、遗嘱公证、提存公证
(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20元,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6、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5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40元。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每件收费82.5元。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2.5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4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20元。
(4)办理证据保全: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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