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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诉讼支持律师费吗

瑞律网整理发布 60°c 2023-11-01
导读:名誉侵权诉讼支持律师费吗我国《民法通则》并无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权人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根据事实,依法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更多名誉侵权诉讼支持律师费吗 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名誉侵权诉讼支持律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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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并无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权人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根据事实,依法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对于律师费一般情况是由原告方面出的,除非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是由败诉方进行承担,但是实际结果中法院一般是合理进行判决的,而不是要求对方承担全部,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瑞律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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