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的收费标准不是法定的。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服务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项的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服务费标准不当的,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费标准以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
《公证程序规则》
第四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只要公证书没有被依法撤销,它就是有效的
公证本身没有时效,是随着被公证的对象的存在而存在的。部分种类的涉外公证书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或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有可变性,如婚姻状况、未受刑事处分、授权委托等,因此在申办领事认证前,请先核对涉外公证书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属实有效。如公证书已失效,需重新办理公证后再申办领事认证。
公证书的有效期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公证书能够被实际使用的时间期限。因为公证书被出具后,即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证据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否则公证书是不能被推翻的。
二、公证认证有效期的三种情况
1、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2、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3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3个月。
3、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三、公证认证过期怎么办
在实际情况中,有些手续、有些时候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3个月有效期来执行。但有很多在认证完,在约好的时间使用时已经过期,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要将认证时的回执、预约时间的回执收好,请律师准备一份文件,写明哪天送认证,哪天才认证好,哪天预约时间,给的时间是哪天,来证明证件过期不是我们的错、这些时间都不能算是我们耽误的时间。
四、公证认证原则上是没有有效期的
公证认证有效期依赖于被公证对象而存在。而且有的公证认证的使用部门会对公证认证的使用时效进行规定,具体的还需要向公证机构和使用部门咨询。
关于涉外公证书这一块,因为使用的国家不同,所以他们对某些公证书的有效时间规定的也不同。如果有需要加急办理公证认证的,可以登录公证认证之家网站,联系工作人员加急代办,只需提供扫描件,最快一个工作日可出公证书。
公证机构能够公证的事项是很多的,比如民事协议的公证,遗嘱公证,对经济合同的公证等,办理的事项不同,公证机构在收费标准上不可能完全是一样的,而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差异的,所以公证收费标准不能由国家强行规定。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知识,欢迎关注瑞律网,以获取更多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