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聘请律师,谁聘请律师谁拿钱,这是在传统的思想中一个根深蒂固的理论。这个也好理解,因为聘请律师不是必须的,如果谁聘请了律师都让对方支付律师费,那么不聘请的岂不吃了亏?再说你聘请律师是为你服务的,自然你应该支付劳务费用。后来,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渐渐有了变化,当事人律师由对方承担提到了议事日程。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败诉承担律师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的问题,那么律师费就由败诉方承担,这是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最初改变。因此,许多律师在制作或审查合同时,往往会加上一句“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采取维权措施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有关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样,就使得当事人在出现诉讼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律师费显得理所当然。
需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或由败诉方承担,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但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否则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63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利息损失、诉讼中发生的律师费用等,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担保费、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公证费等)。根据上述约定,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已将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列入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以及担保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范围。成都鼎量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上述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均系因浩泽公司违约导致本案诉讼所致损失,且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且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70万元及保全担保费10.58万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另外,成都鼎量先后与两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结合其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上述两份代理协议及相关支付凭证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审法院对其中已支付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70.00万元律师费予以支持,并未超出成都鼎量的诉请范围。上诉人关于成都鼎量主张的律师费666.25万元仅包括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前期费用5万元及估算的后期风险代理费661.25万元,案涉70万元律师费不在诉请范围内,不应予以支持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法院支持当事人已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
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主要基于合同自治原则,但是作为损失费的律师费必须已实际发生的。如果律师代理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约定的,需要根据实际回收的为现金或非现金以及金额价值的不同阶段,按不同的比例计算,因此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2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昆明置地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律师费主要是为附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而产生,但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已在一审诉讼中将其与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作为证据提交,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能够证明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为本案诉讼产生了律师代理费,故一审支持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并无不当,律师代理费属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实现债权费用。二审中,双方当庭确认,2120230.06元律师代理费并未超出《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但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与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代理费计算标准‘甲方按照乙方回收现金的具体数额分段确定代理费’,区分了:实际回收现金金额在8735万元以下的按执行实际回收金额0.7%支付律师费;实际回收现金金额超过8735万元不足1.747亿元的部分,超出部分按执行实际回收金额0.9%支付律师费;实际回收现金金额超过1.747亿元的部分,超出部分按执行实际回收金额0.8%支付律师费;回收的为非现金的,按一定比率折算为现金确定代理费;以及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利用自身资源达成诉讼或执行和解的,对前述律师费按照60%支付等五种情形。故华融资产云南公司除实际支付的前期费用10万元外,剩余律师代理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实际回收的为现金或非现金以及金额价值的不同阶段,按不同的比例计算,因此,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10万元律师代理费应予支持,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一审对尚不确定的律师代理费支持2120230.06元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合同没有约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法院也可以判决由对方承担。
2016年,最高人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该《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这就说明,虽然合同中没有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但若诉讼确因对方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该律师费其当事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因此,判断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应当支付当事人律师费,主要考虑律师费是否因对方拒绝履行合同所致。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因合同相对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行为所致,当事人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属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可以判决对方向当事人支付相应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当然,眼下的法院还没有完全做到这一步,需要律师积极地代理当事主张这一权利,并与法官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强制规定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情形包括: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担保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生效)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著作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商标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6、专利权侵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7、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8、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9、不正当竞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0、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该批复具体内容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11、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1、人身侵权类案件
人身侵权类案件,交通事故较为常见,对于这类案件受害方因此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予以酌情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这里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地方高院规定:
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5]21号) 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2、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不得不聘请律师,因此而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客观上给无过错方造成律师费损失,这类案件可以要求相对方赔偿相应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意见关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3、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知识产权类案件包含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这类案件发生的合理律师费由侵权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54条第3款规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42号)第7条明确规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单独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4、不正当竞争案件
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方承担。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5、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在实务,常常有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亦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造成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担保类案件
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在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其律师费,除非保证合同中明确的担保范围中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民法典》第691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或由败诉方承担,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或仲裁委予以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否则法院往往不予支持。
8、商事仲裁类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关于 费用的承担就明确规定:
(一)仲裁庭有权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保全费用等。
(二)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承担因办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当提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仲裁庭裁决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仲裁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工作量等因素。
附:注意事项
虽然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在实务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有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并且律师费的约定应符合相关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参照各地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比如上海律师,可依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收费;
2、有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凭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