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房产公证费收取标准
根据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文件,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取标准如下:
1、按照受益额标的分段累计收取,其中:受益额2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50万元(含)的部分按0.4%收取;50-200万元(含)的部分按0.3%收取;200-500万元(含)的部分按0.2%收取;500-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05%收取。
2、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可以按照房产面积计价:设区市城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县(市)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
3、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4、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二、山西省房产公证费收取标准
根据2021年11月11日发布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1〕433号)文件,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取标准如下:
1、按受益额比例分段累加计价:①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②2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③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④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⑤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2、按房产受益建筑面积计价(尾数部分不足1平米按1平米计算):①太原市每平方米45元。②其他设区市每平方米35元。
注:1.按办理公证时受益房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计算。2.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3.两种计价方式由申请人从低选择。4.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8000元。
三、浙江省房产公证费收取标准
根据2021年11月5日发布的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及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94号)文件,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1、按标的金额累进计费标准:20万元以下(含20万)部分0.5%,2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0.45%,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4%,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0.35%,超过1000万元部分0.1%。
2、按面积计费: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80元,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
按面积计费与按标的额累进计费金额不一致时,从低收费。
四、广东省房产公证费收取标准
根据2021年12月23日发布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取标准如下:
①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②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
③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④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07%收取。
⑤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065%收取。
备注: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实行上限管理,第一档费率按不超过0.5%收取,其他档费率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相同,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且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一、房屋公证怎么收费
1、房屋办理公证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收费,公证的财物的标的额会影响公证费用的多少,公证事项涉及的标的额金额越大,公证费用也会越高,每个地方的具体数额是不一样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贷款合同公证指引》第十四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标的额或件数协商收费,公证费由申请人缴纳。
二、房屋公证后是否可以过户
1、房屋公证后可以过户。房屋公证可以对该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证明,但不能对房屋权属转移进行公证且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需由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
2、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