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
一般是原告预交,判决后由败诉方支付,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收费最低的是劳动争议案件(10元每件),另外,财产案件的收费是随着诉讼请求的金额增多而增多的,具体可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二、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减免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申请费
有需要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所列的项目,如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等,则需要交纳申请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其他收费标准可见第十四条。
包括支付令在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另外,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和申请破产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其他的申请费承担规则,可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
五、其他诉讼费用
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六、写在最后
通常引发诉讼后,诉讼费的最终承担是归于败诉方,胜诉方之前交纳给法院的那部分是可以向败诉方要回来的。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一、起诉都有什么费用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哪些民事案件不用交纳受理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但下列几种情况的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具有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原告在民事诉讼、经济起诉时要交费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民事、经济案件时需要先预交诉讼费。
三、法院民事起诉费用由谁承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