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被告均系内丘县金店镇韩郝庄村村民。2017年12月4日,在本村郝某家里,被告韩某因欠原告王某家铝合金门窗款,王某找韩某索要欠款时发生纠纷,韩某赤手将王某打伤。王某当日即到内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12月9日出院,计住院5天,诊断为:脑外伤反应、背部软组织损伤,共花医疗费2655.26元。其中2017年12月4日作头颅CT平扫,CT平扫显示:未见明显骨折及颅内血肿、左鼻腔内高密度影。2017年12月6日作副鼻窦CT平扫,影像诊断为:副鼻窦炎、下鼻甲肥大。另外原告还主要做了鼻内镜检查、激光治疗及其他检查及用药。内丘县金店镇派出所于2018年2月4日对韩双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已缴纳)。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住院收费票据、病历、患者检查及用药汇总单、庭审笔录等为证。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8360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被告韩某将原告王某打伤,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公安机关对韩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过错在被告,故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的赔偿数额应与其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当。原告没有提供其伤情达到轻微伤或以上程度的相关证据,经医院检查也没有明显的外伤和内伤,但却住院5天,并主要做了副鼻窦CT、鼻内镜检查、激光治疗等与本案无关的检查治疗,存在过度、无关检查治疗。因此,酌定被告只需赔偿原告必要、合理的检查治疗费用,对于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件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韩某赔偿原告王某8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双方打架检查费用由打人者承担。理不清情况下可以报警,由警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