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是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双方联系在一起,以达成交易为目的。
居间人获得委托人支付的居间费,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点:
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居间费一般为居间项目总价的2%-5%,而超过5%部分,支付单位就不能进行抵扣。
而根据规定,当个人获得居间费,支付单位有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每次不超过4000的,扣除800;超过4000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20%-40%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扣税。
如100W的居间费,需要缴纳的个税为:100W*(1-20%)*40%-7000(速算扣除数)=31.3W
那么,当个人获得大额的居间费,个税高达40%,还可以通过哪些缴纳方式,合理、合规降低自身税负呢?
一、自然人代开
当个人与企业签订有居间服务协议,除了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外,个人还可以到税务申请代开发票。
如果在园区的税务代开,个人可做申请临时税务登记,享受0.5%-1.5%左右的个税核定,直接由税局开具给受票方单位、并附个人完税凭证。
二、成立小规模工作室
提前在园区设立一家小规模工作室,以公对公的形式承接居间业务,享受区域性的个税核定,综合税负在0.5%-1%左右。
如年开票额500W以内,纳税明细如下:
1、增值税:普票免征(现优惠期间)
2、附加税:免征
3、个税(核定):500W*1%=5W
就这样,实际纳税额仅在5W左右,税后利润可直接由个人自由支配,相比较之前40%的税负,可以说是节省上百万了。
个人居间费怎样交税
居间费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假设您一次性拿到1000万,那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1-20%)=800万有一种速算方法: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800*40%-0.7=319.3万。
1.居间行纪代理的异同
⑴三者的相同点
居间、行纪、代理作为经纪人的三种不同的活动方式,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活动中。这三者之间具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属于第三产业中特殊的服务业,除了为交易双方提供特定的服务外,都不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除了拥有少量的经营资本外,一般都不拥有任何商品;都不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领取固定的酬金,而是在促成交易以后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取佣金收入;开展业务活动投入的经营资本一般都不大,经营成本都不高,承担的经营风险相对都较小;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⑵三者的不同点
居间、行纪、代理三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名义不同。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②责任不同。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而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
③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
④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作一些调整。
⑤订立合同的过程不同。居间活动不管是谁首先提出要约,均须三方共同协商才能达成协议,即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都离不开居间人从中进行活动;通常,行纪人或代理人进行一项具体的交易,都是由委托人首先提出要约,然后由行纪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诺,或提出新要约,最后经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
⑥获取收入的名称不同。经纪人获取的收入,统一的法定名称叫佣金,但在日常经纪活动中,人们都习惯地把经纪业务中居间人获取的收入称为佣金,把行纪人、代理人在行纪、代理活动中获得的收入称为代理费或服务费、手续费等,不称作佣金。
2.居间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3.合同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