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出借方,最担心的就是借款收不回来,找担保人提供保证是借款中常见的操作,但你知道新民法典对保证的规定进行调整了吗?接下来就由吴律师给你分析到底有什么区别,文章最后,将有担保合同的建议表述条款,欢迎参考使用。
首先看看现行的担保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新《民法典》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方式由连带保证责任变为了一般保证责任。用一张图来表示:
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
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除了在诉讼时效中断等内容上有区别,最大的区别还在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同时执行双方的财产。而对于一般保证人,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不管是依据现行的担保法还是新民法典,作为债权人,都应当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协议中约定清楚担保人的的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以最大权益的保障借款人的权益,建议条款表述如下: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间及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可自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费、签定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本表述仅作参考,不作为律师意见,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单独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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