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扫一扫
关注微信服务号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不允许从事盈利性副业,例如入股某企业等。但在如今的网络新业态下,很多新职业应运而生,比如UP主、网络写手等,对于公务员可否从事上述职业,说法众说纷纭,一种说法认为如果有收入就是盈利性,不被允许;另一种说法认为此为公务员凭自身能力挣到的个人性质的合法收益,是被允许和鼓励的。请问一下律师同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在如今的网络新业态下,又如何界定公务员不被允许从事的盈利性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