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昔律师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如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参照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判决给付抚养费,特殊情况酌情考虑。抚养费问题协商不成您可以以孩子作为原告您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维权。
回复于 2024-11-15 15: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