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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借款金额20万元,约定一周内还清,现在已经偿还19万,出借人明确告知我,这19万是利息,不是本金,请问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利息

网友 秦皇岛-山海关区 合同纠纷 2024-11-11 13:38:33
问题描述:我于2023年9月22日因为帮助朋友,进行了抵押车借款,借款金额20万元,约定一周内还清,因借款人签名是我本人,但实际上使用人是我朋友,现在我朋友还不上,出借人找我要汽车大本,但汽车所有人并不是我本人,并且出借人每周索要1万利息,现在已经偿还19万,出借人明确告知我,这19万是利息,不是本金,请问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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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文件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息不超过4倍LPR,如果利息超过相应国家标准,可以有权拒绝支付超出部分,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11-11 13: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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