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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以工程不合格为由。造成的无法施工?倒至各种损失由谁负责

网友 北京-密云区 建筑工程 2024-08-21 12:16:59
问题描述:不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以工程不合格为由。造成的无法施工?倒至各种损失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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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工程纠纷属于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您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不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关于延期施工,看是否合同约定未收到工程款可以停工,如果未约定擅自停工,造成损失可能会由停工方承担。
    回复于 2024-08-21 12: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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