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不一定要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但必须由户口所在地签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且当事人无法本地办理的,可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经该机关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后,予以送发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