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商检失职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
商检失职罪的认定认定本罪时,应区分本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过失,而前者则是出于故意。同属应当检验进出口商品而不检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商检失职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商检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2.因不检...
商检失职罪的司法解释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