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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询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效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十三)询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为彻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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