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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确定罪名文字版: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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