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刑法第344条),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立案标准本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