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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立案标准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考试作弊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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