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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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