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赔偿数额是有规定顺序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可以看出,三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法间存在顺位,即先依据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依据侵权获利,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300万元以内判赔。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是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仅仅有主观意识还不够,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
1、建立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机制。针对企业有价值的,且市场上与别人不同的信息及资源,如客户资源、交易价格、设计资料、工艺方法等信息列为商业秘密,以机密文件保存,同时建议企业成立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机构,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
2、建立和完善员工保密制度。企业应在员工入职前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应将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约定清楚,首先在意识上灌输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侵害商业秘密的严重后果。与特定的人员,如技术骨干、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依法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
3、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保密制度。建议企业视商业秘密价值大小,视情况在(特定)员工电脑中安装保密系统;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企业内部往来文件进行监控,及时降低侵害商业秘密的风险。
4、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资料的保存制度。企业档案室用于存放企业重要文件资料及档案,公司任何员进入档案室需予以审批及按规定登记;另外,对秘密文件进行特殊技术处理,防止拷贝、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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