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则上,通过赔偿损失应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时的同样状态。通常认为财产上损害赔偿范围即合同法规定了三类: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的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二)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的限制
法律规定,一般法定赔偿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赔偿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按约履行的状态。实际损失是指违约导致的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可得利益是指受害人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由违约造成的损失,有时原因与结果的链环一环扣一环,像滚雪球一样会越滚越大,违约人究竟要赔偿多大范围的损失?立法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将因果关系的链环斩断,在范围以内的给予赔偿,在范围之外过分远隔的损害,不给予赔偿。审判实践中应当适用限制赔偿范围的规则包括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责任相抵原则。“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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