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装修贷款条件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二)公积金装修贷款流程
第一:提交申请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在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在售房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表填写并准备相关材料,确定贷款金额;
2、建造、大修自住房的,凭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3、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即二手房)的,到长房置换担保有限公司办理申请。
第二: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审核
售房单位或担保公司将借款人资料连同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等材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签订装修贷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四:找担保
1、购买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开发商所建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在房屋未正式办理抵押手续前由开发商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2、购买有产权证、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抵押科办理抵押登记,带相关手续到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3、购买有产权证、无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需由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审核通过后,银行放款
借款人以上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中心向委托银行发出《准予放款决定书》,通知银行放款。
第六:后期进行还款。
1.房产证(只有现房才有资格申请);
2.房产证所有人身份证;
3.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需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5.若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须提供最后一期的银行对账单(还款记录);
6.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预算书及装修首付款发票;
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是由申请人缴纳的公积金缴纳额度以及个人月工资、贷款年限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有一个计算公式,即:贷款额度=借款人每个月缴纳公积金额度÷借款人每个月缴纳公积金比例×0.35×12×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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