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3、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5、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6、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7、护理费
(1)标准:
①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8、伤残补助金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9、伤残津贴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赔偿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仲裁是解决工伤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工伤赔偿仲裁程序:
1、当事人提出工伤申请。
2、工伤认定部门接受申请。
3、工伤认定部门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由社保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自愿承担,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请问一下工伤怎么赔偿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只要缴纳了工伤保险,受伤职工经认定为工伤的,就可以拿到赔偿。另外,因受伤耽误的上班时间,职工也有工资可拿。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