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子女的抚养权: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案例一:男方发现女方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且一直未治愈,而孩子不满两岁,男方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最终法院经过审查认定情况属实,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
案例二:女方虽有抚养条件但长期对孩子不管不顾,未尽抚养义务,男方提出孩子随其生活的请求,法院在调查后支持了男方的诉求,把孩子判给男方抚养。
在实际情况中,男方若要争取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需着重关注女方是否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同时,男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有力地证明女方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证据要真实、充分且合法。法院在审理时会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各种因素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男方在争取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