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丧失生育能力会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方。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张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育有一子,而女方张某因身体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时,法院综合考虑女方的特殊情况以及孩子平时与女方更为亲近等因素,最终将孩子判给了女方张某。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确实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的。从孩子的成长和情感需求角度出发,让孩子跟随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的母亲,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稳定。当然,具体案件还需综合各种实际情况来判断,以确保孩子能够在最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中生活。
王某和赵某协议离婚,他们的孩子已年满五周岁,女方赵某丧失了生育能力。双方就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和了解,考虑到女方的特殊情况以及其一直以来对孩子的悉心照料,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丧失生育能力一方的适当倾斜和保护。但同时也提醒我们,抚养权的判定并非仅仅取决于某一个因素,而是需要全面考量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孩子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法院会在综合权衡后做出最符合孩子利益的判决,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