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自强占集体坑塘,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案例一:在某村庄,村民张某私自填平集体坑塘并在上面搭建简易房,用于堆放杂物。经其他村民举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查,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处理,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了所建的简易房。
案例二:某村的李某未经批准强占集体坑塘,打算将其改造成自家的后花园。政府部门接到举报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让其恢复坑塘原状,并给予了相应罚款。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村民私自强占集体坑塘这种行为是明确违法的,绝不能被容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以维护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对于违法者而言,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必须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而其他村民也应积极监督,一旦发现类似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共同守护集体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