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者也可以申请续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某市一开发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即将届满时,未及时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导致其地上建筑物面临被无偿收回的风险。后经过多方协调和努力,才在最后期限前成功申请续期,避免了重大损失。
某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由于对相关规定不熟悉,未主动申请续期,而误认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会自动归其所有,最终造成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处理问题,当事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期限届满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续期手续或进行相关交接,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疏忽大意。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年限问题的监管和宣传,保障土地使用的合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