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政府征收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某公司因政府征收决定搬迁至外地,员工 A 在该公司工作了 5 年,其月工资为 8000 元。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 A 支付了 8 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即 64000 元。
另一公司同样面临搬迁外地的情况,员工 B 工作不满 6 个月,公司向其支付了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劳动者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等关键信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