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逮捕并不是就会判刑,因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的,检察院会依据证据和犯罪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提起诉讼后法院还会依据实情案情判决罪名成不成立。只有罪名成立的,才会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案例一:甲因与乙存在债务纠纷,将乙拘禁在一处房屋内数日。后甲被公安机关逮捕,但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甲拘禁乙事出有因且情节较轻,最终决定不起诉,甲未被判刑。
案例二:丙等多人非法拘禁丁,手段恶劣,造成丁身心严重伤害。丙等人被逮捕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罪名成立,依法对丙等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拘禁逮捕后是否判刑,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证据的充分性、拘禁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等。就如第一个案例,虽然存在非法拘禁行为,但综合评判后未达到必须判刑的程度。而第二个案例中,严重的情节和后果导致必然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提醒我们,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和惩处是严谨且公正的,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