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开车的属于共犯,对参与聚众行为而未参与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在排除其构成中止或预备形态的情况下,应与参与斗殴行为的其他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一起,共同对斗殴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张某负责开车将参与斗殴的人员送至现场。尽管张某本人没有直接参与斗殴,但因其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运输协助的作用,最终被认定为共犯,与其他参与斗殴的人员一同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个案例,李某在聚众斗殴事件中开车接送相关人员,其认为自己只是帮忙开车并未参与打斗就无需担责。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一部分,对其依法进行了惩处。
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开车这一行为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如果开车行为明显是为了聚众斗殴提供便利和支持,那么就很可能构成共犯。但如果只是偶然的、与聚众斗殴并无直接关联的开车行为,就不应随意将其纳入共犯范畴。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准确认定。同时,对于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清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而辩护律师则应仔细分析案件细节,从事实和法律角度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