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权是不存在代位的。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的事实而发生。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李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遗产,其子女在遗产处理前也不幸离世。该子女的晚辈血亲认为自己可以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但法院最终认定这属于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
王某的兄弟姐妹先于王某去世,王某去世后,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主张代位继承王某的遗产,经法院审理,明确此情况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按照转继承来处理遗产分配。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分至关重要。很多时候当事人容易混淆这两种情况,导致对自己的权利产生错误认知。像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就容易引发争议。我们应该明确,法律对于继承的规定是明确且细致的,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和具体事实来判断。同时,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复杂的继承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正确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