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甲与乙欲协议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未能通过协议离婚。
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丁提出协议离婚,被相关部门告知不适用。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要准确把握。像子女抚养等重要事项未达成协议时,就不能走协议离婚程序,而应依法依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对于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协议离婚也无法适用,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离婚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我们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必须严格遵循,以维护婚姻关系中各方的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