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去世后,老公死了,其第一继承人是配偶和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李某与丈夫王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王某的父母早年去世。后来王某意外离世,在处理遗产时,李某与王某的其他亲属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与儿子有权依法继承王某的遗产。虽然公婆已去世,但李某的继承权是明确的,其他亲属不应无端阻碍其合法继承权利的行使。
张某的丈夫去世后,她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公婆。公婆去世后不久,张某的丈夫也因病离世。在遗产继承时,张某主张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应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张某在公婆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她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善良和孝道的认可与保护,也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