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的女儿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就有继承权。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王某与前妻育有一女,离婚后女儿随前妻生活。后来王某再婚,其现任妻子带来一个儿子。王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遗产,前妻的女儿认为自己有继承权,但现任妻子及其儿子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前妻的女儿是否有继承权关键要看其与王某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如果在女儿成长过程中,王某履行了抚养义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她就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而现任妻子及其儿子的观点是否合理,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益。
张某与前妻离婚时女儿尚小,后张某与他人再婚。多年后张某离世,前妻的女儿要求继承张某的部分遗产,张某现任妻子以其与张某女儿没有共同生活为由拒绝。
从法律角度来看,不能仅以是否共同生活来判定前妻女儿的继承权。如果张某在与前妻离婚后,对女儿仍有经济上的支持或其他抚养行为,那么其女儿是有可能符合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一条件而享有继承权的。各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尊重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提前做好遗产规划等相关事宜,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