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之间的欠条,如果具备以下要件是受法律保护的: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甲男与乙女为情人关系,在相处过程中,甲男因生意资金周转向乙女借款 5 万元并出具欠条。后两人感情破裂,乙女持欠条要求甲男还款,甲男以两人是情人关系为由拒绝还款。乙女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欠条有效,判决甲男偿还欠款。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乙是情人关系,但欠条的出具是基于真实的借款事实,且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提醒人们,即使是在特殊关系中,涉及到财产权利义务的明确仍具有重要意义。
丙男与丁女是情人,丙男为哄丁女开心,写下一张 10 万元的欠条给丁女,实际上并无真实的债务往来。之后两人关系恶化,丁女持欠条要求丙男支付 10 万元,丙男拒绝。丁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丁女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情人之间的欠条并非一概受法律保护。如果只是随意出具欠条而无实际的债务基础,在法律上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这体现了法律对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维护,防止虚假欠条对他人造成不当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