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王某系某银行职员,在明知对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违规为其出具保函,导致银行遭受重大损失。最终王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张某作为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故意违反规定出具票据,给金融机构带来较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综合考量。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一旦发生此类案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律师在此提醒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