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加盟没有合同,想要要回加盟费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加盟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
三、证明加盟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王某与某品牌公司达成口头加盟意向并支付了加盟费,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后王某因个人原因不想加盟,在与品牌公司协商退还加盟费无果后诉至法院。王某提供了转账记录、与品牌公司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加盟关系且未实际履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无书面合同,但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加盟事实,最终判决品牌公司退还王某部分加盟费。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虽没有书面合同,但通过其他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注重证据的留存,尤其是涉及重要权利义务关系时,不能仅依赖口头约定。而对于品牌公司来说,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本身就存在一定过错,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听闻某项目加盟前景好,便向对方支付了加盟费,同样未签订合同。后张某发现该项目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要求退还加盟费。张某提供了付款凭证和一些能证明项目不实的资料。法院经审查,认定项目方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判决退还张某全部加盟费。
此案例中,张某凭借有力的证据成功要回了加盟费。这凸显了证据在这类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也告诫商家要诚信经营,不得有虚假宣传等误导行为,否则不仅可能面临退费问题,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而投资者在面对加盟项目时,一定要谨慎考察,不要轻易付款,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