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如下:
1、是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2、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案例一: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大量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通过在页面设置广告等方式获取收益,最终被著作权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构成侵犯著作权。
案例二:张某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文学作品进行改编并署名发表,还通过该作品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后被原作者发现并起诉,法院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上述案例充分表明了,无论是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盈利,还是对他人作品进行不当改编、署名等行为,只要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著作权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侵权者也应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增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