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应当对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担责的,虽然驾驶人驾驶公车办理的是个人事务,但是仍然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不过如果驾驶人员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单位可以向驾驶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一:甲某驾驶单位公车外出游玩,途中与乙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乙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甲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乙某将甲某及其单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虽对甲某公车私用不知情,但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单位可向甲某追偿。
案例二:丙某私自驾驶单位公车去接孩子,在路上与行人丁某发生碰撞。丁某提起诉讼,单位以公车私用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单位应承担责任,单位事后向丙某进行了追偿。
在上述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单位对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担责的情形。尽管是公车私用,但从法律关系上看,车辆的归属和管理与单位紧密相关,单位不能以私用为由完全撇清责任。同时,若驾驶人存在重大过错或故意,单位享有追偿权,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也保障了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情况中,单位应加强对公车的管理,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尽可能避免公车私用情况的发生,以降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