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一:甲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与乙结婚,婚后甲意识到该婚姻的可撤销性质,遂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胁迫事实成立,判决撤销该婚姻。
案例二:丙与丁结婚后,发现丁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丙以欺诈为由申请撤销婚姻,法院经审查证据后支持了丙的请求。
在可撤销婚姻中,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胁迫婚姻中,被胁迫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对于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受害方同样要注重证据的固定和收集,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也会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无论是哪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都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中要诚实守信,尊重彼此的权利和意愿,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