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但公司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王某认为试用期过长,与公司产生争议。
李某入职一家企业,该企业以完成特定项目为期限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却也约定了试用期。
在第一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该公司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显然违法。王某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在第二个案例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企业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企业纠正该违法行为。劳动者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