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一:A 公司股东拟以其持有的某知名品牌的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然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工商部门告知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出资,最终该股东只能更换出资方式。
案例二:B 企业的股东想用劳务出资,但在进行验资时遭到拒绝,因为劳务不符合法定的出资条件。
在注册资本出资的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如案例一所示,对于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可强行用于出资,否则会导致出资无效或手续无法办理。而案例二则清楚地表明,劳务等不被允许的出资形式,即使股东有意愿也不能采用。这就要求股东在选择出资方式时,务必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确保出资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在法律的框架内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