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是不属于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先生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依然由他独自管理和使用该房产。几年后,李先生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妻子主张该房子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为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张女士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她和丈夫共同偿还贷款。后来两人离婚,对于该房产,法院判决张女士拥有房屋产权,但需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给予丈夫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李先生的案例中,由于房子是其婚前全款购买,且婚后也未与妻子就该房产有其他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此房产确实应属于李先生个人所有。这也提醒大家,婚前财产的界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而在张女士的案例中,虽然房子是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因此在离婚时,共同还贷部分应给予对方合理补偿,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夫妻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