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某公务员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尽管其多次申诉,但最终仍被依法辞退。
一位公务员因不胜任现职工作且拒绝接受其他安排,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辞退处理。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公务员法对于辞退情形的规定是明确且严格执行的。对于公务员来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而对于机关单位而言,在作出辞退决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操作,确保公平公正,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广大公务员要时刻保持对自身职业的敬畏之心,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