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自首的认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一:王某在担任公司财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最终被认定为自首。
案例二:张某因职务侵占被公司发现后,经过思想斗争,主动向公司领导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公司领导随后带其到公安机关,张某也如实供述,也被认定为自首。
在职务侵占罪中,自首的认定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关键。无论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还是通过其他途径最终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都可能符合自首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实供述必须是全面的、真实的,不能有任何隐瞒或虚假成分,否则可能无法被认定为自首。同时,司法机关会严格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确保自首的认定准确无误,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