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既遂刑事责任: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一:王某明知李某是贩毒分子,仍为其窝藏大量毒品,后被警方抓获。经审查,王某的行为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既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掩护贩毒分子并为其转移毒赃,最终张某被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既遂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在这类案件中,需要明确行为人是否明知所窝藏、转移、隐瞒的物品是毒品或毒赃。如果明知还实施相关行为,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的情况,更应严格依法从重惩处,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准确认定事实和证据,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