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张某和李某离婚后,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觉得探望孩子会影响自己的新生活,便书面声明放弃探望权。然而,一段时间后,张某反悔了,想要行使探望权,李某却以张某已放弃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王某和赵某离婚时,赵某明确表示放弃探望权。后来赵某看到孩子与王某生活得很好,一直没有提出要探望孩子。但当孩子长大后,对赵某产生了好奇和想见的愿望,赵某此时又想恢复探望权。
在第一个案例中,张某虽声明放弃探望权,但该放弃行为是无效的,探望权不能随意放弃和剥夺,其仍然有权要求探望孩子。李某拒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第二个案例中,赵某当初放弃探望权,之后又想恢复,这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争议。因为探望权的行使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孩子的意愿、对孩子的影响等。但从法律角度看,不能仅仅因为之前的放弃就完全否定其后续恢复探望权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