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下列条件: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
3、分居的期间须满2年。
可以诉讼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后,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王某发现李某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张某和陈某婚后经常争吵,陈某还存在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张某无奈与陈某分居满两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在第一个案例中,王某与李某不仅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况,还出现了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这明显符合诉讼离婚的条件,法院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第二个案例中,陈某的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且双方已分居满两年,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张某通过诉讼离婚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其权益应得到保障。在此类婚姻纠纷中,当事人应明确法律规定,收集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